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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灰鸽子” 专家呼吁互联网安全立法
责任编辑:水土不服   更新日期:2007-4-7
 

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规中,只有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关于“计算机病毒”的界定。而对“灰鸽子”这类近几年新出现的木马程序,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明确指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灰鸽子”并不属于“病毒”因为它不能“自我复制”。而“灰鸽子”也一直声明,自己只是“远程控制软件”。2005年4月27日,国家版权局对“灰鸽子远程管理软件”正式授予软件类著作权登记证书。

  金山反病毒工程师 李铁军:从这一点来说,可以把所有的木马都看成是远程控制软件,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根据它的行为来判断,我们很早就定性它为木马。

  小寒:它就是木马,就是病毒。

  国家反病毒应急处理中心 张 健:我们认定它是有恶意软件特点的,但是就灰鸽子本身我们并没有鉴定,因为没有人提出过针对它的鉴定,民不举,官不纠。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分别规定,制造和传播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非法截获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恶意软件”等程序本身并没有明晰的界定,而这些看似并不违法的程序本身,今天恰恰是网络非法活动的源泉。

  小寒:尤其是像灰鸽子这种软件,比如国家判定他合法的话应该怎么运行,合法的话要按现在这么运行那肯定是不行的,不合法的话怎么取缔,不要说按危害性,造成多大后果,很多都是现在都是造成后果才会判。

  金山反病毒工程师 李铁军:如果说我们仅仅只是出一种病毒我们出一种解决方案,不从根本上解决它,我觉得杀毒软件厂商它技术上再怎么样作调整,怎样更新技术,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国家反病毒应急处理中心 张 健:在技术上有一定困难,很难取证,另外在法律监管上也有问题,比如果后果严重,什么样算后果严重。

  专家再次提醒网民朋友们,在目前情况下要提高自身互联网防范意识;因为“灰鸽子”这类木马程序、恶意软件都是通过网页传播,所以不要点击那些内容不健康的电影网站、视频聊天室;不要随意打开通过邮件、QQ等传递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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