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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Q币是否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水土不服   更新日期:2007-6-9
 
(一)首部

    1被告人:苏苏,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9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审级:一审

    3、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3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苏苏自2006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长堽路六里6号、望州路北二里32-2号等多个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盗打他人电话至“互联星空”的电话换取Q币的帐号及密码,然后通过互联网将盗得来的Q币帐号及密码进行出售获利,造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4661.14元。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单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苏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苏苏认为起诉书的指控并无充分证据均是其所为。

    辩护人梁兵同意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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