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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耍“发票用完”花招
责任编辑:ncic   更新日期:2006-12-12

【案例导读】
    “发票用完了,税局休息买不到,你下周来拿吧”、“你留个地址,有了发票马上寄给你”……许多消费者都曾有这样的遭遇,但结果往往是跑断了腿也没把发票拿到手。有统计显示,目前广州仍有两成左右的商家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其中小食店和美发美容行业是不使用发票的“死角”。然而,随着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商家再借“发票用完”来坑客不但不能得逞,反而会给自己增加损失赔偿的负担。

【案例正文】

    新规定:约消费者取发票要支付交通费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经营者应按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对此,广州市消委会宣传指导部主任陈才兴表示,这个规定将有效解决不法经营者故意设置麻烦阻碍消费者获得发票的行为,如果商家还以“用完了”等借口“耍小聪明”不履行义务,面对的将是大量的后续损失赔偿,这增强了《消法》的可操作性,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了解,广州市消委会和税务部门经常接到对商家借口“发票用完了”来搪塞消费者的投诉,节假日时投诉更多。记者昨日在北京路步行街随机采访了多位消费者,十有八九都表示曾遭遇此事。

李女士说,春节期间她在环市路的一家餐馆吃饭,索取发票时经理说:“客人太多,发票用完了,税局放假没地方买,过完长假再来拿吧。”“谁会为一张发票特意跑一趟呢?”黄伯说,他到天河城一家书店买书,营业员说:“管发票的人休假了,明天来取吧。”黄伯表示自己住在芳村不方便来取,营业员又说:“那你留个地址,有了发票马上邮给你。”但至今20多天过去了,发票还没影子。

一些消费者说,每次和商家辩得面红耳赤也没用,慢慢也就懒得要发票了。商家在接受采访时则大多表示,有时候客人很多,“超出了事先的估计,发票用完了也是可以理解的。”

税局:拖延开发票可能是偷税漏税

对此,记者昨日拨通广州地税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其实经营者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都可到税局去购买发票,税局对固定户一次提供3个月的发票量,商家不开发票是没有理由的。市消委会负责人也表示,商家开具发票和消费凭据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开发票”。

地税举报热线的工作人员还说,一些借口“发票用完”的商家很可能在偷税漏税。曾有消费者举报某餐厅说发票用完让几天后去取,但顾客如期去了后却又拿不到发票,税务人员上门一检查,发现该餐厅根本没办理税务登记。市消委会负责人则表示,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民事财产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凭证,商家不开发票的借口很可能是逃避“三包”责任的托词。

日前,陈女士在某电器城买了台电视机,店主说当时发票用完了,让她一周后来拿。岂料电视机看了不到3天就出现雪花点,陈女士要退货,商家说要退必须凭发票。折腾了一周后,陈女士拿到了发票,但这时已过了7天,按照“三包”规定,她只能换电视机而不能退电视机了。

消委会:商家提出邮寄应承担邮费

消委会人士还表示,此规定实施之后,市民在消费时尤其要注意一点,即当商家以各种理由不能立即提供发票等消费、保修凭证时,消费者欲要求商家出具事后索取的凭据,可要求商家写下字据,如果商家表示愿意邮寄,邮费应该由商家承担。如果消费者到约定地点去取发票,要注意保存交通单据。

其他新规定

售后服务索赔15天内必须答复

商家承诺严于国家法规也要履行

问题商品商家应该公示收回

邮购退款商家应支付邮费

相关链接

对霸王条款说“不”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是对实施1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细化,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霸王条款”说不。明确指出: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下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当前,“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汽车全保只赔八成”、等商家自定的“行规”处处可见,而实际上是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新规定将有效杜绝商家用自定的章法逃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义务以及消费者获得违约金、赔偿和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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